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甘某,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湘阴县人民法院(2010)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定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姚孟君、代理审判员王剑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胡某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审判长吴定波
审判员姚孟君
代理审判员王剑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