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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江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江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98年9月至2010年2月的租金、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保安、保洁费合计人民币x元,此款于2010年10月30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元,至付清止。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明

书记员徐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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