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江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江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998年9月至2010年2月的租金、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保安、保洁费合计人民币x元,此款于2010年10月30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元,至付清止。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明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