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a,男;因本案于201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翟a、宋a,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a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a及其辩护人翟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8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朱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号马路对面非机动车道从事非法营运停车待客时,遇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五中队民警洪a警装执法检查。被告人朱a为逃避检查,驾车逃逸,将洪a拖行50余米,造成洪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洪a的陈述、证人黄a、谢a、袁a、葛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a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朱系初犯且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0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