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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侯某趁在三门峡市X区湖滨果汁厂家属院X单元X楼南户刘xx室内装修之际,将被害人刘xx放在厨房橱柜上的一块瑞士天梭牌T825型手表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手表价值1600元。案发后被盗手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侯某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方xx的证言;书证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某、发还物品清单等;指认现场照片、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侯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侯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酌予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树祥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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