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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廖某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丙,男,汉族,1953年1月23出生,郴州市X区人,农民,住(略),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X区人,农民,住(略),系原告伯父。

被告廖某,曾用名廖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52年8月24出生,湖南省永兴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哥哥。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乙与被告廖某均系重度残疾人,双方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8年11月16日在苏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廖某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琐事而闹矛盾,并于1999年12月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之间无共同财产与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乙与被告廖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孩廖某芳由原告彭某乙的父亲彭某丙与母亲彭某艳直接抚养至18周岁。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分割。

四、本案诉讼费1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克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赵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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