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现年36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付某,女,现年32岁,汉族,住(略),村民。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付某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的(2010)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判决内容第二项:债务x元(欠张某锋款x元、欠孙永标款x元、欠闫国峰款x元),由原告付某荣承担。申请执行人张某不具有申请执行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某
执行员侯钦民
执行员万志勇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蔡玉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