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08年6月30日因持有假币被长垣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因涉嫌购买假币于2010年7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8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滑县X村卫生院东边路南用1000元真人民币向闫庆书(另案处理)购买假人民币5000元,宋某某被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闫庆书逃跑。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当庭供述无异议,且有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假人民币没收单据、收缴凭证、滑县公安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假人民币照片、长垣县公安局2008年6月30日对宋某某因持有假币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宋某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