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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浦x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葛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x,女,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浦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罗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浦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如下: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元;2、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09年度未休年假工资2317.24元;3、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09年6月工资2850.9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浦x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6月30日解除;

二、原告上海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浦x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秦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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