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塞县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塞县X乡X街。
法某代表人石某,该乡乡长。
被申请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安塞县X乡人民政府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楼坪乡X村X村X村民徐某、强某宅基地争议纠纷问题的处理决定》,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徐某不服该处理决定,遂向安塞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安塞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塞政复决字(2010)X号安塞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安塞县X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楼坪乡X村X村X村民徐某、强某宅基地争议纠纷问题的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徐某、杨某乙、强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故安塞县X乡人民政府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某强某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塞县X乡人民政府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楼坪乡X村X村X村民徐某、强某宅基地争议纠纷问题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某正确,程序合法。安塞县X乡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0日将塞政复决字(2010)X号安塞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向被申请执行人徐某、杨某乙、强某送达后,其未在法某期限内向人民法某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安塞县X乡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楼坪乡X村X村X村民徐某、强某宅基地争议纠纷问题的处理决定》符合法某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某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某执行安塞县X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楼坪乡X村X村X村民徐某、强某宅基地争议纠纷问题的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徐某、杨某乙、强某共同承担。
审判长马晓峰
审判员杨某乙平
审判员杜志波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某迎
附:相关法某及司法某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某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某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某强某执行,或者依法某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某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某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某以由人民法某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某、法某、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某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某管辖。
人民法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某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某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某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某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某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