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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保靖鑫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干,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靖鑫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兵,永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保靖鑫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10)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干、被上诉人保靖鑫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靖县人民法院(2010)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保靖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给上诉人王某。

审判长陈某乐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彭某

二О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舒丹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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