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赵某某,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⑷噶馨硎罄溃ㄒ煞笥猩迸鹿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建平和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在认识后不久便同居,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瑶,于2007年6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迥异,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嗜赌成性,不顾家庭,不尽丈夫及父亲的义务。2009年1月,原、被告之间矛盾更加激化,原告为此只身前往石狮独自打工生活至今。综上,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1、依法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某瑶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支付人民币x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原、被告生育女孩李某瑶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情况是事实,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之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被告嗜赌成性等不是事实。原告诉称自2009年1月份起原告只身到石狮独自打工分居至今也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后经常在一起,今年6月份被告还到石狮找原告并共同居住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好,没有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庭审现查明,原、被告经相识后不久就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瑶,于2007年6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6月10日,原告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等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尚有同居生活。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原告主张某、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因被告予以否认,且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尚有同居生活的事实存在,故对于原告主张某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对婚姻家庭理应持理智、慎重的态度,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增强沟通,并以家庭子女为重,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下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德 |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柯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