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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不服石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被告石泉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原告袁某不服被告石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后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袁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审判长姚佩刚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吴正民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欧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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