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被告石泉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原告袁某不服被告石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后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袁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审判长姚佩刚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吴正民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欧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