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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凌某乙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凌XX,男,汉族,学生,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凌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军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凌某乙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凌某乙于2010年11月2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许某、凌某乙和凌某乙品三方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协议。该院审理后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许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秀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凌XX、凌某甲,被上诉人凌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峰、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盛立贞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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