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凌XX,男,汉族,学生,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凌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军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凌某乙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凌某乙于2010年11月2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许某、凌某乙和凌某乙品三方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协议。该院审理后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许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秀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凌XX、凌某甲,被上诉人凌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峰、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盛立贞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