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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张某丰于2009年7月17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张某乙2007年9月6日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院审理后于2011年3月20日作出(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保中

审判员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盛立贞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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