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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覃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覃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男,田阳县XX局干部,住(略)。

被告罗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覃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严忠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要求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查明:2003年12月2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上门落户。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覃某。2007年春节后,原告独自到广东打工,长期不归,夫妻长期分居。2010年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3月30日经本院调解夫妻和好,但过后夫妻仍分开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1年3月12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夫妻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覃某与被告罗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覃某由原告覃某抚养并随原告生活,原告不要求被告罗某给付抚养费。

三、原告覃某自愿给付被告罗某经济帮助费x元,定于2011年5月30日前支付x元,定于2012年6月1日前支付x元。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覃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严忠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岑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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