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乙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田静、韩明参加评议,于201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2月3日,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0‰,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有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二被告只偿还部分利息,并每两年给原告更换一次借条,最后一次更换借条时间为2010年2月3日,并将利息降为月息15‰。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2010年2月3日以后的利息。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两被告于2010年2月3日出具的《借条》一份。据此证明其诉请成立。

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会积极想办法偿还。

被告陈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被告陈某乙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甲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8年2月3日,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0‰,并出具借条一张。经双方协商,2010年2月3日,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又向原告李某更换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肆万元整,月息壹分伍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双方形成纠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4万元偿还部分利息后,下欠本息未予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偿还借款及2010年2月3日以后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自2010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乙强

审判员田静

审判员韩明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竹青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