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男。
被告朱某,又名朱X,男。
原告祝某与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1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某负担。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