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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8月22日被湖南省常德市X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经湖南省常德市X区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略)。现在家候审。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6日15时许,梅某某(已判刑)在鼎城区X区黄某开设的茶馆里打麻将时与谭某发生矛盾,相互用麻将击打对方。经人劝开后,梅某某心中有气,便要其外甥被告人刘某帮忙出气。被告人刘某便给邱某、龚某某(均已判刑)打电话,要他们喊人。龚某某与刘某汇合后,一起赶到被害人谭某的租住屋,由刘某将谭某的姐姐谭某与谭某的儿子余某甲人骗上车,带到郭某某村河堤上,龚某某持玩具手枪恐吓谭某、谭某,强行令余某乙跪下。邱某接到电话后,租乘出租车赶到现场,用皮带准备抽打余某乙,被人劝阻。刘某等人以索要医药费为由,强行要几被害人出20000元现金,在谭某答应出5000元后,刘某等人将谭某、余某乙继续扣留在河堤上,由龚某某、邱某押着谭某去拿钱,在龚某某、邱某收到5000元现金后,才将谭某、余某乙放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谭某均构成轻微伤。

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常德市X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由同案人梅某某、邱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谭某、谭某、余某甲人的陈述、证人黄某、雷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常德市X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10)第188、X号法医学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第X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并强索被害人现金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华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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