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
委托代理人:范某甲,男。
被告范某乙,男。
原告朱某与被告范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某乙文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3月10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范×11岁,幼子范××1岁,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口角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经原、被告同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范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子范×随被告范某乙生活,由被告范某乙抚养。婚生次子范××随原告朱某生活,由原告朱某抚养。原、被告双方保证对方对己方所抚养的小孩每月两次探视权的行使。
三、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衣服物品归各自所有。
四、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某乙文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