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五一大道亚大时代大厦某某楼。代表人江某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某某搬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片某某栋某某房。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原审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村X组。原审原告张某某(系邓某某之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村X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区X栋某某房。上诉人中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某某搬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邓某某、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向其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之前缴纳上诉费,但上诉人中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按期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玉霞审判员陈佳审判员杨某二○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谭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