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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呼XX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高XX。

被告呼XX。

本院于2012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呼XX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玉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呼XX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呼XX是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白酒代理商,张某是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负责子洲片的业务经理,直接与呼XX进行业务往来。呼XX欠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未结,张某为了完成任务,代被告垫付了56580元酒款(2009年9月4的光瓶半斤老榆林200件、2009年10月9日的黄盒老榆林200件)。张某欠呼XX广告费用2230元。现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呼XX清偿垫付的酒款565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呼XX欠原告张某垫付的酒款54350元,呼XX在调解之日付给张某10000元,于2012年6月18日前再付给张某37000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如呼XX不能按期给付张某37000元,呼XX自愿按44350元给付张某欠款,并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

二、被告呼XX与原告张某2012年6月8日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互相再不得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不包括双方涉及薛XX2万元的纠纷,也不包括呼XX与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玉芝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高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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