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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澧县X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澧县X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和平,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X村。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峰,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骏鹰(湖南)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09)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华,被上诉人澧县X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汤和平,被上诉人湖南金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峰,原审被告骏鹰(湖南)陶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09)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刘松林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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