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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杨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进,河南世纪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某某、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冯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田某某。

审判长王东

审判员宁宇

代理审判员陈启辉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扈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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