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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泽芝,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丰培勇,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泽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丰培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8月经人介绍订婚,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前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有时发生争吵,被告就多次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后经双方村X组织调解和好,但被告无任何悔改之意,仍然离家出走并失去联系,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因为结婚筹集彩礼已负债累累,给家庭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

被告许某辩称,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婚前认为原告还是非常喜欢自己的,结婚后,原告由于脾气不好,听信其父母的话,经常无故殴打我,致使我有时害怕见到他,对其又爱又怕。虽然如此,考虑到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再者,我外出打工想挣钱,以便双方更好生活。期间也多次打电话邀请原告,希望其冷静思考,念及夫妻之情,排出其父母的无理干涉,双方能重归和好,以挽救这不该破碎的家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8月经人介绍订婚,2008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同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前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有时发生争吵,被告就离家出走,回来后,2009年4月28日经观堂乡X村和观堂乡X村两个村X组织出面调解,第一次调解达成和好协议,第二次调解未果。2009年6月被告外出至今未归。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结婚筹集彩礼向亲友借钱,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

另查明,女方结婚时带有三组合柜一套,海信牌21英寸电视机及床上用品。双方订婚时男方给女方壹万零壹元,女方给男方壹仟零壹元。结婚时男方分二次给女方彩礼陆万陆仟元。第一次给叁万元,第二次给叁万陆仟元。三笔共计人民币柒万陆仟零壹元,均由介绍人冷平富手转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借条、观堂乡X村民委员会对原告家庭困难情况的证明、调解协议、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虽偶有争吵现象,调解中双方均同意和好,足以证明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元银

审判员熊耀然

审判员张勇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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