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贾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贾某于198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子女。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故难以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多年来,我一直为两个孩子考虑,忍耐度日。但自2008年4月份以来,被告多次殴打我,且对其行为不思悔改,我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贾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承认我的脾气不好,但今后我可以改正,两个孩子都已成年,为了家庭,请求法庭给我一次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2月24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男孩贾某,现在陕南柞水铁厂工作。X年X月X日生一女孩贾某,现已高中毕业。自2008年4月起,原、被告经常因干农活、打工发生争执。2009年12月27日原、被告在坊镇X村砖厂打工时因拉砖发生争吵,被告踢了原告一脚,俩人遂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3月被告贾某劝叫在西安打工的原告回家,在拉原告时将原告一小撮头发拽下。嗣后,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余年,生有两个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理应珍惜婚姻家庭,和睦相处,勤劳致富。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多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告处事过于简单、粗暴,致夫妻之间产生隔膜。现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加以改正。为了家庭、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应多加强沟通交流,被告贾某要改变简单、粗暴的处事方式,善待家庭成员。为了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