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治市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爱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远亭、杨某雷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长治市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略)/(略)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南阳市昶发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市宇达福康建材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贰零壹壹年肆月壹拾叁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壹年零壹拾月壹拾叁日,付款行:南阳市宛城联社,承兑协议编号:豫宛联(略)该汇票经二次背书转让后由河南东建实业有限公司未背书转让给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卫辉市天瑞水泥有限公司转让给辉县市天利煤炭有限公司,辉县市天利煤炭有限公司转让给山西长治县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最后由山西长治县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转让给申请人长治市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治市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宏显
审判员刘琳瑜
审判员李斌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凤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