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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冬的晚上,被告人陈某三次翻墙进入本市X村西保健建材有限公司(砖厂),盗取废铁共计约300斤,卖给骑岭乡X村西郝XX的收破烂处。经价格评估,该废铁价值450元。

2、2011年8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窜至本市X村东南坡上沙场,将该沙场的房屋剪开,盗取双龙牌潜水泵两台,卖给汝州市新烟厂南边毛XX收破烂处,得赃款200元。经价格评估,两台潜水泵价值共490元。

3、2011年9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翻墙进入本市X村赵XX的煤球厂内,从院内停放的两辆农用三轮车上拆下电瓶三个,用该煤球厂的手推车将电瓶及铁筒等拉至汝州市新烟厂南边毛XX收破烂处销售,得赃款200元。经价格评估,三个电瓶共820元。

4、2011年9月上旬一天19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翻墙进入本村高XX的儿子程XX家,偷取一个扶犁、一个毛毯。后又翻墙进入本村程一X的儿子程二X家,偷取一个扶犁、一个吊犁、两个铁毂,卖给骑岭乡X村西郝XX收破烂处,得赃款350元。经价格评估,以上物品价值共839元。案发后,该毛毯追退事主。

5、2011年9月21日1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翻墙进入本村李XX家,盗取红色宗申两轮摩托车一辆。当天,陈某到本市X村梁XX经营的二手摩托车交易店销赃时,该摩托车被梁XX扣住。经价格评估,该摩托车价值700元。案发后,赃物追退事主。

6、2011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翻墙进入本村王XX家中,撬开房门,盗取现金500元。

7、2011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翻墙进入本村程三X家,盗取不锈钢菜刀一把,小钱十余个。经价格鉴定,该菜刀价值30元。

8、2011年9月28日1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翻墙进入本村X组陈XX家,撬开房门,盗取现金1040余元。陈某逃跑时将在程三X家偷的菜刀遗落在陈XX家平房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赵XX、高XX、程XX、李XX、王XX、程三X、陈XX陈某,证人李XX、梁XX、陈某X、郝XX、任XX、毛XX、崔XX的证言,鉴定结论,物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某强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晓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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