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口市供销储运公司诉吴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口市供销储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丁新民,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周口市供销储运公司诉被告吴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口市供销储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新民,被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口市供销储运公司诉称:被告原为我单位工作人员,后来由于长期无故旷工,时间长达12年之久,严重违反了我单位的规章制度,给我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周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周劳仲裁字(2010)X号裁决书裁决我单位仍为其安排工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被告吴某辩称:我是原告的正式职工,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自1997年在领导的安排下前往内蒙古负责处理案件,此事以后我一直要求上班,而原告一直未安排工作,不给我发工资,在我提起仲裁之前,原告从未给我说过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周口市供销储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会议纪录1份,以此证明被告旷工、欠款的事实;2、王某、孙东升的证明1份,以此证明原告在1999年通知被告上班;3、原告单位周供销(2004)X号文件1份,以此证明按照公司规定,不归还欠款,公司可以除名;4、周劳仲裁字(2010)X号仲裁裁决书1份,以此证明被告旷工,欠款的事实。

被告吴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之父丧葬礼单1份,以此证明2010年6月被告之父去世时,原告单位派人慰问,进而证明被告系原告单位职工;2、本院(1996)市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书1份,以此证明1997年被告在领导的安排下处理内蒙古拖欠货款一事。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2认为系虚假证明,没有被告本人签字,对证据3认为欠款与本案无关,原告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认为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不去上班是合理的。本院综合认证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3、4,以及被告提交的证据1、2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系证人证言,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1977年4月被告参加工作,1985年到原告处从事电工工作,1996年原告委托被告起诉催要货款,1998年12月以后,被告以在外催款为由,不再到单位上班,原告以被告欠款不还、不请假又不签到为由,不再为被告发放工资。1999年9月6日原告召开民主生活会研究处理职工欠款一事,并于2004年8月20日下发周供销字(2004)X号文件,对清理干部职工拖欠欠款问题作出规定,但原告并未对被告作出除名处理。2010年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1998年至今的工资,安排被告上岗工作。2011年1月20日周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周劳仲裁字(2010)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安排工作。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998年以来的工资,本委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1985年被告到原告处从事电工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被告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如果被告有违反原告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应当及时对被告予以适当处理。本案中原告没有对被告作出除名的处理,被告也没有提出辞职,双方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为被告安排适当的工作。被告以长期在外催要货款为由不到单位上班,长期脱离工作岗位,没有履行劳动义务,要求原告支付1998年至今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周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口市供销储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吴某安排工作。

二、驳回被告吴某要求原告周口市供销储运公司支付1998年以来的工资的请求。

三、驳回原告周口市供销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口市供销储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禄东峰

审判员许东

审判员马声亮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某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