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8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8月8日9时45分许,被告人万某伙同“朱某贵”(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在长葛市X乡“远东陶瓷有限公司”大门外盗窃朱某洪都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550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陈述、证人刘某、黄XX等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万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庭审中,被告人万某认罪态度尚好。根据被告人万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七十二条、第四某二条、第四某四某、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某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