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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皖NF4053黑色桑塔纳轿车行驶至本区X路、南庄公路北G1501公路跨线桥处时,发现前方200米处有交警设卡检查点,当行驶至距离检查点20米处时,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李某甲吹哨打手势示意被告人周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周某为逃避检查,加速行驶逃离现场,致使当时站在车前的交警李某甲闪避不及而被车右反光镜撞到背部后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伤势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李某甲、胡某、屠某、凌某、苏某某证言,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照片、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10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钱东君

书记员王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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