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甲与王某乙、赵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系王某乙的爱人),女。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某峰。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上诉人王某乙、赵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上诉人赵某及上诉人赵某、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王某甲系二被告雇佣的司机,驾驶二被告经营的冀x号东风牌金刚农用车从事拉水渣业务,月工资2050元。2009年4月1日,原告驾驶该车在运送货物至中海水泥厂卸车时,因一个车轮胎没气和车辆超重等原因翻车,造成原告左股骨等部位受伤。当日,被送往安钢职工总医院治疗,原告共住院72天,花费医疗费x.13元,其中被告已支付x元,花费交通费100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马建英和儿子王某玉进行护理,马建英在安阳市X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月工资800元;王某玉在安阳市X区玉庆小轿车修理部工作,月工资1500元。2009年12月26日,根据原告申请委托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定王某甲左下肢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右肱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约需5326元,花费鉴定费1300元。被告欠原告工资2415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为二被告工作期间受伤,作为雇主,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卸车时明知车辆轮胎没有气且车辆超重,未尽到安全责任义务,对自己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情让二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70%。原告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余额6375元,误工费按每月2050元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x元,护理费按两人酌情支付三个月为6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营养费72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x.6元,精神抚慰金x元,二次手术费5356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x.6元的70%为x.2元。二被告应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22元。关于被告辩称车辆的实际车主是刘书堂,二被告不是诉讼主体,被告只提供了一份行车证,并且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的雇佣关系,对被告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的工资2415元,被告在录音资料中予以认可,且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对原告要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王某乙、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甲各项损失共计x.22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限被告王某乙、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24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2元,由原告负担442元,二被告负担4000元。

宣判后,王某甲不服上诉及答辩称,我与王某乙、赵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我并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王某乙、赵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我自行承担30%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王某乙、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x.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王某乙、赵某上诉及答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我们既不是车主,也不是雇主,只是受人之托代为管理车辆,一审判决仅凭王某甲的陈述和双方的协商录音就认定二上诉人是雇主,并判决我们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另外,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我们曾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是未被准许。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认定我们是雇主,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甲作为王某乙、赵某雇佣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王某乙、赵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乙、赵某在雇佣王某甲期间为其开工资,在王某甲因翻车受伤住院期间王某乙、赵某已支付医疗费x元;王某乙、赵某一审辩称出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刘书堂,与二审中申请王某军出庭作证以证明出事车辆车主是王某军相互矛盾,且王某乙、赵某也提供不出其他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王某乙、赵某主张自己不是雇主,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因一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王某乙、赵某未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有效证据,一审对王某乙、赵某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王某乙、赵某关于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理由亦不能成立。王某乙、赵某关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因王某甲明知车辆轮胎没有气且超载,未尽到安全责任义务,对自己的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酌情让王某甲承担合理损失的30%责任并无不当,故王某甲关于自己无过错,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王某甲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2元,由王某甲负担442元,王某乙、赵某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文杰

代理审判员张磊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裴志方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