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民初X号
原告:xx
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X镇。
法定代表人:xx,男,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该公司职员。特别代理。
被告:xx,男,汉族,住址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文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