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电信服务企业,被告安装了固定电话,截止起诉之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电话费50元,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上述电话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11年9月13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电话费50元,限被告在2011年9月21日前付清。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如果未按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志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臣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