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赵某、项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浙江省(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被告人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项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28日,被告人赵某、项某经预谋后至宁波市X镇联升佳苑小区X幢X号X室车棚,由被告人项某望风,被告人赵某用事先准备的T型撬锁等工具,窃得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260元的大白鲨牌电瓶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赃款已化用。

2011年4月4日,被告人赵某、项某经预谋后至宁波市X镇联升佳苑小区,由被告人项某望风,被告人赵某用事先准备的T型撬锁等工具,窃得吴某停放在该处一楼楼梯口的价值人民币2042.50元的莫拉克牌电瓶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余元,赃款已化用。

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赵某、项某经预谋后至宁波市X镇联升佳苑小区某车棚,由被告人项某望风,被告人赵某用事先准备的插片等工具,窃得徐某停放在该处一楼楼梯口的价值人民币480元的蒲公英牌电瓶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赃款已化用。

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赵某伙同一老乡(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宁波市X镇联升佳苑小区X幢X室车棚,窃得饶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跨海大桥牌电瓶车1辆;窃得张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890元的济南轻骑牌电瓶车1辆。

2011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项某在宁波市X镇联升佳苑小区被群众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扳手、螺某、老虎钳、尖子老虎钳、小刀、T型撬锁各1把,被害人王某、吴某、徐某、饶某、张某陈述,证人杨某乙、周某证言,(略)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略)人民法院(2010)甬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出警经过,两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项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被告人项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略)人民法院(2010)甬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赵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赵某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新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1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赵某、项某退赔各被害人的财物损失。

四、犯罪工具扳手、螺某、老虎钳、尖子老虎钳、小刀、T型撬锁各1把,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俞露烟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楼书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