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X镇X村X组。
被执行人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熊某诉邱某离婚纠纷(2010)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邱某与申请执行人熊某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双方同意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内容的第三项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砖混结构房屋三间一层及厨房一间归邱某所有,由邱某给付熊某财产折价款x元(已当即给付);2、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熊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太林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唐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