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10日被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俊峰、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X路交叉口林某某经营的卫生纸门市部,以买纸为由进入门市部内,趁林某某不备,盗走林某某放在门市部桌上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林某某陈述、领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已经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