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X街综合四楼。
委托代理人罗××,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又名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邓××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刘玉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
原告邓××诉称,原、被告相识不久于1991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朱××。婚后双方经常争吵,被告常年在外很少与家人联系,双方曾于2005年5月自行达成离婚协议,此后一直分居,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2、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朱世鹏辩称,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与被告朱××(又名朱××)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坐落于邵阳市X区X街综合楼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邵房产证监证字第(略)号),双方均同意将该住房赠送给婚生子朱××,原、被告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元整,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某刘玉红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