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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汉族。

被告袁某,男,汉族。

原告郑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取名袁某涵。由于家庭各方面原因造成原告与被告经常生气,双方已经冷战了很长时间,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要求抚养女儿,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袁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以后尽量抽出时间多陪陪原告和女儿,尊重原告的想法,有事多和原告商量。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法律文书生效表一份。证明原告于2011年9月份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被告均无异议。

被告袁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袁某涵。原告述称的共同财产无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婚姻问题事关家庭生活幸福、子女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敬老爱幼,慎重对待婚姻。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较大矛盾冲突,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应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加强沟通,增进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袁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志强

审判员王志军

审判员周某东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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