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临武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武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临武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对被告临武县人民法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艳华
审判员李某平
人民陪审员周某武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