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

自诉人钟某以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于201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拆,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钟某自愿于2010年9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钟某自愿撤回自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李娟撤回自诉。

审判长唐良兵

人民陪审员姜吉中

人民陪审员李卫群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