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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姣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邓昌洪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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