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姣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邓昌洪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