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杨某乙代家宗兴模板租赁站业主,住杨某乙区X村。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XX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军,该公司法律事务处主任。
被告陕西省XX工程公司化建家园工程项目部。
住所地:杨某乙化建家园。
负责人沈某,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沈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暂住杨某乙区XX家属楼。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06年5月原告李某等与被告沈某经协商后,由原告的模板租赁站给被告陕西省XX工程公司化建家园工程项目部承担的化建家园6#、8#楼工程提供建筑租赁物。2009年5月双方进行结算后,被告欠原告款x元。2010年2月4日被告陕西省XX工程公司支付原告x元,剩余欠款x元至今未付。2011年8月9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模板租赁费x元及200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陕西建工集团XX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租赁款x元(限调解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沈某支付原告李某租赁款x元(限调解生效后一年内付清)。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48元,由被告沈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萌
审判员魏妍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Ο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