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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自南向北行至邓州市X乡X村处,与刘××驾驶的未登记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自南向北行至邓州市X乡X村处,与刘××驾驶的未登记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刘××亲属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其驾驶车辆将被害人刘××碰撞致死的事实。

2、证人刘一×证言,证实听到有车碰撞的声音,看到刘××在摩托车北边一点躺着,那大货车在路东边停着。

3、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肇事现场情况。

4、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意见:刘××符合闭合性头部损伤而死亡。

5、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6、邓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刘××于2009年12月2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证实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亲属经济损失x元。

另有户籍证明、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婷

审判员周韬

人民陪审员鲁淑桂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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