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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10月19日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10月2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陈在林、王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骑铃木110型二轮摩托车,沿老新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朗公庙镇X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许锡德相撞,造成许锡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逸。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骑铃木110型二轮摩托车,沿老新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乡县X镇X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许锡德相撞,造成许锡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逸。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09年10月19日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已在本院民庭另案起诉,现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等书证;证人袁xx、赵xx、赵xx、穆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长海

审判员:王艳君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秦露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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