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李XX、李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李XX、李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经田心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考虑到李XX在多个煤矿广东手袋厂务过工,即使李XX的矽肺病属于职业病,李XX所承包的XX煤矿也是承担部分责任。据此,由李XX赔偿李XX患矽肺病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总费用共计叁万元整。此赔偿款由李XX于2011年12月底前付清给甲方。
二、李XX放弃对XX煤矿(现整合后的XX煤矿)及李XX的其他赔偿要求;不得以上访、申请仲裁、起诉等任何方式再向李XX主张患职业病的赔偿权益。
三、本调解协议为李XX、李XX就李XX患矽肺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一次性、最终处理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不得反悔,并共同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调解委员会和法院各一份。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