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天一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蛟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雷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汽车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某及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上诉人大成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蛟龙、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岳修文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程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