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伤害2010年3月30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3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4月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封丘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将被害人步某停放的森地牌电动车盗走,第二天下午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55元。
2011年3月上旬一天,被告人李某窜至封丘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盗走洪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放到自己家中。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15元。
2011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窜至封丘县X路X路交叉口盗窃嘉木自行车一辆,放到自己家中。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3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属累犯,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封丘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将被害人步某停放的森地牌电动车盗走,第二天下午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55元。
2011年3月上旬一天,被告人李某窜至封丘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前盗走洪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放到自己家中。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15元。
2011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窜至封丘县X路X路交叉口盗窃嘉木自行车一辆,放到自己家中。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36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步某陈述。
鉴定结论。
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
违法所得洪都牌电动自行车、嘉木自行车各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民
审判员张清松
审判员冯立军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