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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略),住(略)。

被告彭某(又名彭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乙与被告彭某财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乙于2011年8月31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某乙负担。

审判长向左斌

审判员宋清林

人民陪审员王玉华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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