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某田氏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村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左某某,男。
上诉人司某某与被上诉人内黄某田氏镇X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左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某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当,驳回起诉不妥,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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