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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司某某与被上诉人内黄某田氏镇南田氏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左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某田氏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村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左某某,男。

上诉人司某某与被上诉人内黄某田氏镇X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左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某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当,驳回起诉不妥,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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