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又名葛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
上诉人葛某某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柏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应移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松林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