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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葛某某与石某某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又名葛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

上诉人葛某某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柏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应移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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